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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吉生物BRL03临床试验,观察BRL03注射液治疗EBV阳性晚期实体瘤初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百吉生物BRL03临床试验,观察BRL03注射液治疗EBV阳性晚期实体瘤初步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BRL03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BRL03注射液的初步安全性和耐受性。

  次要目的

  1、评价BRL03注射液治疗EBV阳性晚期实体瘤受试者初步有效性;

  2、评价BRL03注射液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探索性目的

  1、探索BRL03注射液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2、探索肿瘤靶点、PD-L1表达、CPS评分与BRL03注射液疗效及安全性的相关性;

  3、评价BRL03注射液的免疫原性;

  4、探索血浆中EBV DNA含量与安全性及疗效的相关性;

  5、探索RCL的发生情况;

  6、探索BRL03生产的可行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 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本研究,并已签署知情同意书。

  2、病理确诊的晚期转移/复发鼻咽癌、肺淋巴上皮瘤样癌或胃腺癌。

  3、年龄≥18岁,≤75岁,男女不限。

  4、预期生存期≥3个月。

  5、东部肿瘤合作组(ECOG)体能评分为0-1。

  6、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分型阳性。

  7、肿瘤组织EBER检测阳性且靶点检测阳性。

  8、根据RECIST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且既往经放疗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影像学检查显示该病灶明显进展。

  9、受试者必须曾经充分接受临床指南推荐的系统治疗,并且治疗失败,具体要求为:

    ●鼻咽癌:

      a)受试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铂类药物(顺铂或卡铂)的单药或联合治疗后进展;

      b)适合使用抗PD-1/L1药物的患者,曾接受至少一个含抗PD-1/L1药物的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后进展;

      c)局部晚期鼻咽癌受试者,首次治疗需要接受同步放化疗后进展,并且进展,而且研究者评估受试者不适合接受再次治疗;

    ●肺淋巴上皮瘤样癌: 接受至少二线全身治疗后进展,具体要求如下:

      a)驱动基因阳性:EGFR突变:吉非替尼、厄洛替尼、埃克替尼、阿法替尼、达可替尼 、奥希替尼和阿美替尼; ALK融合阳性:克唑替尼、阿来替尼、赛瑞替尼和洛拉替尼; ROS1融合阳性:恩曲替尼和克唑替尼; 曾经接受至少一个对应的小分子靶向药物且治疗失败,随后接受含铂双药化疗士贝伐珠单抗的二线全身治疗并且进展;

      b)无驱动基因突变: 曾接受至少二线全身治疗方案并且进展

        1.必须包括铂类药物;

        2.必须接受过含紫杉类/吉西他滨/长春瑞滨的单药或联合治疗;铂类药物包括顺铂、卡铂、奈达铂等;紫杉类药物包括紫杉醇、多西他赛、白蛋白紫杉醇和紫杉醇脂质体;

    ●胃癌: 接受至少二线全身治疗后进展,具体要求如下:

      a)HER2阳性:至少接受过一个曲妥珠单抗+铂类+5-FU/卡培他滨的一线联合化疗方案;

      b)HER2阴性:对于PD-L1 CPS≥5患者,至少接受过一个含有抗PD-1单抗、铂类和氟尿嘧啶类的一线联合化疗方案;其他患者接受至少一个含有铂类或紫杉醇类和氟尿嘧啶类的一线联合化疗方案; 患者在治疗失败后接受过至少一个含有紫杉醇/多西他赛/伊立替康的单药或者联合化疗方案并且进展。

  10、末次接受抗肿瘤药物,距离进行单采至少超过2周,或者5个半衰期,以较长时间为准。除外单克隆抗体(如抗PD-1/L1单抗,抗CTLA-4单抗,抗VEGF单抗等),此类药物末次给药距离单采至少超过2周。

  11、可以建立静脉通路进行单采,无相关禁忌症。

  12、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至BRL03注射液回输后6月内同意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包括受试者(必须为非药物措施避孕)及其配偶。

  13、具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而且14天内未接受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或输血治疗:

    ●血常规:中性粒细胞(NEUT#)≥1.0x10^9/L,血小板(PLT)≥90x10^9/L,血红蛋白≥80g/L;

    ●肝功能(无肝转移):天冬氨酸转氨酶(AST)≤2.5xULN,丙氨酸转氨酶(ALT)≤2.5xULN,总胆红素(TBIL)≤1.5xULN;

    ●肝功能(伴有肝转移或Gilbert's综合征):天冬氨酸转氨酶(AST)≤5xULN,丙氨酸转氨酶(ALT)≤5xULN,总胆红素(TBIL)≤2xULN;

    ●肾功能:血肌酐<1.5xULN,或者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xULN,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1.5xULN。

  排除标准

  1、已知或怀疑对本研究中使用的任何一种药物过敏。

  2、既往接受根治性放疗<4周,或者接受以缓解症状为目的的针对非靶病灶的姑息放疗<2周。

  3、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未恢复到CTCAE5.0标准≤1级(脱发、2级或以下外周神经毒性等,研究者判断低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4、6个月内接受过继细胞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CAR-T,TCR-T等)。

  5、证实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伴临床症状体征,对于接受过治疗且症状稳定、在预处理前影像学稳定已维持至少4周,且不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控制症状的受试者,由研究者评估风险后可入组。

  6、证实有广泛肝转移(影像学估计肿瘤体积占肝总体积≥50%)。

  7、除宫颈癌原位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以及其他无病生存期超过5年的恶性肿瘤外,还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

  8、临床活动性感染(除外单纯尿路感染、细菌性咽炎)等,或入组前14天内接受静脉抗感染药物治疗感染。

  9、活动性乙肝感染(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 DNA≥1000copies 或者200单位);丙肝检测阳性(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阳性);艾滋病毒检测阳性,或梅毒抗体阳性。

  10、活动性,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噬血细胞性淋巴组织细胞增多症、原发性免疫缺陷、炎症性肠病、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系统性红斑狼疮、自体溶血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以及移植物抗宿主病等),除外仅需要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以及仅需要胰岛素替代治疗的I型糖尿病受试者。

  11、NYHA心功能评分3或4级;

  12、其他严重的可能限制受试者参与此试验的基础疾病,包括: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服药后安静状态下收缩压≥160mmHg或舒张压≥100mmHg);

    ●控制不良的糖尿病:

    ●经规范使用胰岛素治疗后,空腹血糖水平仍高于11.1mmol/L;

    ●不稳定的心脑血管疾病:未控制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近6个月内出现心肌梗塞或不稳定型心律失常或不稳定性心绞痛、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急性冠脉综合征、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栓塞、深静脉血栓等;

    ●控制不良的呼吸系统疾病:肺栓塞、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等。

  13、长期需要使用≥10mg/天的强的松或同等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肾上腺功能低下需要糖皮质激素替代的除外。

  14、受试者在清淋预处理前4周内经历过大手术或严重创伤,或预计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大型手术干预(即需要气管内麻醉辅助的手术)。

  15、在接受筛选时已经怀孕或正在哺乳的有生育潜力的妇女(接受过绝育手术或绝经后至少2年的女性不被认为有生育潜力)。

  16、清淋前及回输前评估,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受试者血清妊娠试验阳性。

  17、患有其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精神病病史的患者。

  18、其他任何研究者认为会导致受试者承受不必要风险,或者受试者无法遵照研究安排,因此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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