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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细胞SCTC21C临床试验,评价重组抗CD38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CTC21C)治疗CD38+血液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神州细胞SCTC21C临床试验,评价重组抗CD38单克隆抗体注射液(SCTC21C)治疗CD38+血液瘤安全性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SCTC21C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主要目的

  评价SCTC21C在复发/难治的CD38+血液瘤受试者中的耐受性和安全性,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TD)和II期推荐剂量(RP2D)。

  次要目的

  1、评价SCTC21C在复发/难治的CD38+血液瘤受试者中的初步有效性;

  2、评价SCTC21C在复发/难治的CD38+血液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PK)特征;

  3、评价SCTC21C在复发/难治的CD38+血液瘤受试者中的药效动力学(PD)特征;

  4、评价SCTC21C在复发/难治的CD38+血液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无上限(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签署ICF时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体重≥40kg,≤90kg;

  2、复发或难治的CD38+(经免疫组化或流式细胞术证实)血液瘤,包括MM、原发性系统性AL型淀粉样变性、T-ALL、MCL、DLBCL、FL或WM等。剂量递增阶段不纳入急性白血病受试者。

  3、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不耐受/拒绝标准治疗。

  4、存在可测量病灶/指标:

    ①对于MM受试者,要求有以下至少一项可测量指标:血清M蛋白≥1g/dL、尿M蛋白≥200mg/24小时、受累血清游离轻链≥10mg/dL;

    ②对于AL型淀粉样变性受试者,要求dFLC>50mg/L;

    ③对于淋巴瘤受试者,经CT或MRI评估,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即淋巴结病灶长径>15mm,或结外病灶长径>10mm)。

  5、ECOG体力评分0、1或2分;

  6、预计生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7、肝、肾、心脏功能符合以下条件:

    a.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1.5×正常值上限(ULN);谷草转氨酶(AST)和谷丙转氨酶(ALT)≤2.5×ULN;

    b.肌酐清除率≥30mL/min(适用于MM、AL型淀粉样变性受试者)或血肌酐≤1.5×ULN;

    c.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QTcF≤470ms(女性)或≤450ms(男性);

    d.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8、血液学要求(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7天内未输血、未使用集落刺激因子或促血小板生成素,急性白血病受试者除外),包括:血小板≥7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0×10^9/L;血红蛋白≥8.0g/dL。

  9、所有男性受试者或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必须同意自签署ICF至末次用药后5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例如避孕套、激素、屏障法或禁欲等)。在研究期间和末次给药后的5个月内,所有受试者不得捐献生殖细胞。

  排除标准

  1、已知对SCTC21C或其任何辅料成分过敏,或有严重(3/4级)药物过敏史者。

  2、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药物治疗(糖皮质激素除外)或放疗;或3个月内接受过免疫治疗或抗CD38单克隆抗体治疗的受试者。

  3、既往接受其他治疗引起毒副反应未恢复至≤1级(NCI-CTCAE5.0版,药物可控制的2级感觉神经病变、淋巴细胞减少症、内分泌疾病和脱发除外)。

  4、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3级CRS的受试者。

  5、伴有肿瘤中枢神经系统浸润的受试者。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阳性。

  7、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DNA拷贝数大于所在研究中心检测值下限;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滴度高于研究中心检测值下限。

  8、首次给药前1周内存在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感染。

  9、有以下任意一种病史或伴随疾病: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筛选前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炎、心肌梗死、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分级≥II级)、癫痫、脑卒中、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栓塞、深静脉血栓;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或糖尿病;严重(FEV1<60%预计值)的慢性阻塞性肺病史;筛选前1年内有哮喘发作;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如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等),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除外;原发性免疫缺陷病史;其他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除外)。

  10、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的受试者。

  11、曾接受异基因干细胞移植或者异体器官移植或者筛选前6个月内曾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12、有明显的消化系统功能异常,可能影响药物的摄入、转运、吸收(如无法吞咽、肠梗阻等)。

  13、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14、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的受试者。

  15、正在哺乳的女性受试者。

  16、存在研究者判定的不适宜参加本研究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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