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铸就健康
当前位置: 首页 > > 临床试验 > > 肿瘤临床试验 > > 肿瘤临床试验 > 内容页

轩竹生物/轩竹康明KM501临床试验,评价双抗ADC药物KM501治疗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轩竹生物/轩竹康明KM501临床试验,评价双抗ADC药物KM501治疗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和有效性的I期临床试验

  KM501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Ia期主要目的

  1、评价KM501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KM501的最大耐受剂量(MTD)(如有),以及II期临床推荐剂量(RP2D)。

  Ia期次要目的

  1、评价KM501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2、评价KM501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3、评价KM501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Ib期主要目的

  评价KM501单药治疗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特定类型肿瘤受试者中的有效性。

  Ib期次要目的

  1、评价KM501单药治疗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特定类型肿瘤受试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评价KM501单药治疗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特定类型肿瘤受试者中的药代动力学特征;

  3、评价KM501单药治疗在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的特定类型肿瘤受试者中的免疫原性。

  Ib期探索性目的

  探索HER2表达、扩增或突变与KM501抗肿瘤疗效之间的关系。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其他其他说明:安全性和有效性、药代动力学/药效动力学试验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已年满18周岁且小于75周岁。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实体瘤受试者,自上次抗肿瘤治疗以来出现疾病进展,无可用的标准治疗、不耐受或拒绝标准治疗:

    ●Ia期:HER2表达或扩增或突变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的受试者,Ia期可参考(但不限于)Ib期特定类型的肿瘤;

    ●Ib期:HER2阳性或表达的晚期乳腺癌、晚期尿路上皮癌、晚期胃癌或胃食管交界处腺癌、晚期卵巢癌、晚期子宫内膜癌;HER2表达或扩增的RAS和BRAF野生型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结直肠癌;HER2突变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

    ●其他HER2阳性或表达、HER2扩增或突变的晚期肿瘤,研究者可与申办方讨论后决定;

  4、受试者需提供既往HER2检测报告,若无既往HER2检测结果,需提供存档/活检的肿瘤组织在三甲医院或中心实验室进行HER2检测。既往报告、三甲医院或中心实验室检测结果均需由研究者判断肿瘤组织HER2状态。HER2状态如下标准:HER2表达:IHC(3+)、IHC(2+)或IHC(+);HER2阳性:IHC(3+)或IHC(2+)进一步检测ISH阳性;HER2扩增:ISH阳性或经NGS/PCR方法确认的HER2扩增;HER2突变:经NGS/PCR/Sanger测序方法确认的HER2突变。

  5、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6、病灶要求:Ia期受试者需要有可评估的病灶;Ib期受试者必须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对于先前放射治疗过的靶病灶,只有明确进展时才可认为是可测量病灶【实体瘤可测量病灶的定义参照附录3】。

  7、预期生存期≥12周;

  8、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受试者必须达到以下实验室检查值以保证器官与造血功能充分(在试验药物给药前2周内未接受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等造血生长因子治疗,及保肝治疗或其他的医学支持治疗):

  系统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系统: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血小板≥100×109/L;

      ●血红蛋白(Hb)≥90g/L;

    肾脏:

      ●血清肌酐≤1.5倍正常范围上限(ULN)且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参见附录7);

    肝脏:

      ●总胆红素≤1.5倍ULNAST(SGOT)和ALT(SGPT)Ia期:≤2.5倍ULN,Ib期:≤2.5倍ULN,或≤5倍ULN(对于有肝转移的受试者);

    凝血: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倍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ULN。

  9、具有生育潜力的男性或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附录6);育龄期女性在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有生育潜力定义为未进行输卵管结扎或子宫切除的绝经前女性,或绝经后1年内的女性)。

  排除标准

  1、已知有临床症状的或未经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包括脑膜转移)的受试者。不包括:经过放射治疗后,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MRI/CT检查显示病灶稳定,没有无法控制的神经系统症状或体征(如,癫痫,头痛,中枢性恶心/呕吐,进展性神经功能障碍,乳头水肿),或任何不需要局部(如,放疗)和系统性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未经治疗的无症状的脑转移。

  2、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但患有基底细胞癌、皮肤局部鳞状细胞癌、原位宫颈癌等并经过根治性治疗的未复发转移受试者除外。

  3、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或其他系统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以抗肿瘤为目的的中草药或中成药治疗的受试者。

  4、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研究期间需要连续使用剂量>10mg/天泼尼松等量的糖皮质类固醇(剂量换算见附录9)或其他免疫抑制剂系统性治疗的受试者。在无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或外用剂量≤10mg/天泼尼松等量的糖皮质类固醇。为预防(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如接触过敏原引起的迟发性超敏反应),允许短期使用剂量>10mg/天泼尼松等量的皮质类固醇。

  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由研究者判定)或根治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姑息性放射治疗的受试者;或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8周内接受过以治疗为目的的放射性药剂(锶、钐等)的受试者。

  6、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临床试验用药品或治疗的受试者。

  7、患有需要糖皮质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或当前患有具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炎或当前患有ILD/肺炎,或筛选时不能通过影像排除的可疑的ILD/肺炎。

  8、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病史的受试者。

  9、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sAg阳性和/或HBcAb阳性,且HBV-DNA>定量上限)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

  10、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2周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包括活动性肺结核。

  11、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存在不能通过适当的干预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腹腔积液(注意:受试者存在仅可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的少量积液可以纳入)。

  12、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的受试者。

  13、既往抗肿瘤治疗相关的毒副反应未恢复到分级≤1级(NCI-CTCAEv5.0)(脱发,2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或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14、有活动性消化道出血、肠梗阻、肠麻痹、青光眼、不受控制的糖尿病等严重合并疾病的受试者。

  15、已知有酗酒或药物滥用史的受试者。

  16、有重大心血管疾病的受试者:如严重的心律失常,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缺血、不稳定型心绞痛的受试者,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2级(附录5))的受试者,左室射血分数(LVEF)<50%的受试者,长QT综合征病史或已证实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的受试者,用Fridericia公式(附录7)计算的心率校正后的QTcF间期>450msec(男性)和>470msec(女性)。

  17、经标准治疗未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40和/或舒张压≥90mmHg)。

  18、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或脑卒中病史。

  19、Ib期结直肠癌受试者:KRAS/NRAS基因第2、3、4号外显子以及BRAF基因的V600E中已知有激活突变的受试者(研究者评估能够获益的受试者除外)。

  20、既往有2级及以上外周神经疾病的受试者。

  21、已知对重组人源化抗HER-2双特异性抗体-MMAE偶联物药物及其成份(L-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聚山梨酯80等)过敏者。

  22、既往赫赛汀或帕妥珠单抗及生物类似药致过敏、血管性水肿或严重低血压史者。

  23、已知患有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的受试者。

  24、妊娠(用药前妊娠检测阳性)或哺乳期女性。

  25、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