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FH-2001临床试验,评价FH-2001胶囊治疗晚期实体瘤安全性、有效性、药代/药效动力学特征的I期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1、评价FH-2001胶囊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
2、确定FH-2001胶囊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Ⅱ期推荐剂量(RP2D)。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I期
设计类型:平行分组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上(含),75岁以下(含)。
3、Part1A: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
Part2A: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主要包括:胃癌、结肠癌、卵巢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细胞癌、前列腺癌、肝细胞癌等),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既往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后疾病进展。且肿瘤组织或穿刺标本经FDA或者中国已经批准的伴随诊断确定为PD-L1阳性;
Part1B/2B: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主要包括:胃癌、结肠癌、卵巢癌、胆管癌、尿路上皮细胞癌、前列腺癌、肝细胞癌等),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肿瘤组织或穿刺标本检测确认FGFR基因异常。(具体定义详见附录)。
4、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1.1)(限Part1B、Part2)。
5、ECOG评分0~1。
6、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7、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具体标准请见临床方案中的表格)
8、筛选期育龄期女性患者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
9、患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9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注:非育龄期女性包括永久绝育(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和已绝经。对于≥50岁女性,如果在计划随机入组日期前12个月已停经且无其他医学病因,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对于<50岁的女性,如果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已停经12个月或以上、且促卵泡生成激素(FSH)水平在绝经后范围内,则认为该名女性已绝经。
排除标准
1、入组前28天内接受过抗肿瘤生物药物治疗、抗肿瘤免疫治疗或其它临床研究药物治疗;入组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化疗或其它靶向药物治疗(以短者为准)。
2、符合以下情况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患者:
a.需要接受局部治疗(手术、放疗或其他)(脑转移无症状或者有症状但研究者认为不需要局部治疗可以接受);
b入组前正在服用类固醇类>10mg泼尼松/天(或等效药物);
c.需要持续使用抗癫痫药物。
3、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存在出血风险(如主动脉,肺动、静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4、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a.需要临床干预的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c.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d.任何增加QTc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QT综合症、长QT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40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QT间期的合并药物;
e.静息状态下,3次心电图平均QTcF男>450ms或女>470ms;f.筛选时存在血钾、血镁或血钙超出正常值范围。
5、需要系统性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除外预防性使用抗生素。
6、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7、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放疗所引起的肺炎除外。
8、8)既往或者当前有影响钙磷代谢的内分泌疾病;钙磷乘积>50mg2/dL2(钙:1mg/dl=0.25mmol/L,即1mmol/L=4mg/dl;磷:1mg/dl=0.3229mmol/L,即1mmol/L=3.1mg/dl)。
9、既往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和中心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RPED)病史,活动性黄斑变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伴黄斑水肿,无法控制的青光眼。
10、既往有角膜相关病变,筛选期眼科检查确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变:大疱性/带状角膜病,角膜结膜炎,角膜擦伤/炎症/溃疡等。
11、既往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且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
12、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级。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外周感觉神经病变(≤2级)的患者可以入组。
13、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患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
14、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姑息性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8小时完成。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15、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患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16、既往接受过FGFR抑制剂治疗者应予以排除。具体药物定义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议确定(常见FGFR类药物详见附录)。
17、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18、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滴度>1000拷贝/ml或200IU/ml),允许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病毒感染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19、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20、患者在首剂量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CYP3A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相关药物可参考附录13.3,局部用药不受限制)。
21、研究者认为患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2、签署知情同意书前5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经有效治疗的非黑色素瘤性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导管原位癌或其他肿瘤,被认为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