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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仔癀药业PZH2111临床试验,评价PZH2111片治疗FGFR基因异常晚期实体瘤患者及FGFR2 基因融合突变晚期肝内胆管细胞癌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II期临床试验

  片仔癀药业PZH2111临床试验,评价PZH2111片治疗FGFR基因异常晚期实体瘤患者及FGFR2 基因融合突变晚期肝内胆管细胞癌安全性、有效性及药代动力学特征的I/II期临床试验

  PZH2111临床试验

  试验目的

  1、评价PZH2111片在晚期实体瘤患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确定PZH2111片的最大耐受剂量(MTD)或最大爬坡剂量(MAD),以及后续推荐剂量(RD);

  2、评价PZH2111片在晚期胆管细胞癌患者中的抗肿瘤活性。

  试验设计

  试验分类:安全性和有效性

  试验分期:其它 其他说明:I/II期

  设计类型:单臂试验

  随机化:非随机化

  盲法:开放

  试验范围:国内试验

  受试者信息

  年龄:18岁(最小年龄)至75岁(最大年龄)

  性别:男+女

  健康受试者:无

  出入排标准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年龄18周岁以上(含),75岁以下(含)。

  3、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转移性实体瘤患者,无标准治疗方案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

  4、既往接受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的患者可以入组。但要求最后一次治疗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的2周或5个半衰期(视哪个时间更短)之前。

  5、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基于RECIST 1.1)。

  6、ECOG评分0~1。

  7、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8、主要器官功能基本正常,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下列标准:

    (1)血液系统功能: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血小板>75×109/L;血红蛋白>90g/L或>5.6 mmol/L,要求过去1周内没有输注浓缩红细胞(pRBC),可允许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3个月)治疗;

    (2)肾脏功能:血清肌酐或肌酐清除率(Ccr,mL/min) (Cockcroft-Gault公式)或肾小球滤过率(GFR, mL/min*1.73m2)(MDRD公式)<1.5×ULN 或>60 (对于肌酐水平≥ 1.5×ULN的受试者);

    (3)肝脏功能:总胆红素(血清)<1.5×ULN除非已知有Gilbert综合症或≥1.5×ULN,但Child-Pugh评分≤7分(仅适用于肝脏肿瘤患者);AST及ALT<2.5×ULN或≤5×ULN(对于肝脏肿瘤患者);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除非受试者接受抗凝治疗。

  9、允许存在脑转移或脑膜转移的患者入组:病情稳定且无症状(治疗后至少间隔4周脑部MRI扫描未显示进展证据)、并且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4周内接受评估无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

  10、筛选期育龄期女性受试者的血清妊娠试验检查结果呈阴性。

  11、受试者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最后末次给药后30天内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包括但不限于:禁欲、男性接受输精管切除术、女性绝育手术、有效的宫内节育器、有效的避孕药物。

  排除标准

  1、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或包绕达1/2血管周长(如主动脉,肺动、静脉,腔静脉等)的患者。

  2、影像学(CT或者MRI)显示肿瘤合并胆总管癌栓和/或门静脉主干癌栓。

  3、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脑血管疾病,经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的患者。

  4、筛选期心脏超声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小于50%。

  5、筛选期心电图检查提示QTc>480ms。

  6、严重的感染(CTCAE 5.0 3级及以上)需要静脉输注抗生素或住院治疗。

  7、患有吞咽困难或者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且处于急性发作期(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8、已知的肺间质疾病、肺间质纤维化或既往有酪氨酸激酶抑制剂导致的肺炎病史,放疗所引起的肺炎除外。

  9、肝脏储备功能差,Child-Pugh评分>7分。

  10、钙磷乘积>50mg2/dL2。

  11、既往已知有器官软组织异位钙化(包括并不限于软组织,肾脏,肠道,肺脏等,但心血管、韧带、淋巴结等可除外)。

  12、既往有视网膜静脉阻塞(RVO)和中心浆液性视网膜病变(CSR),视网膜色素上皮剥离(RPED)病史,或存在RVO, CSR或RPED易感因素的患者(如无法控制的青光眼、眼压高、高血压、糖尿病、血清胆固醇升高或高甘油三酯血症,高粘血症/高凝综合症,视神经盘陷凹等)。

  13、筛选期眼科检查确认有角膜相关病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病变:大疱性/带状角膜病,角膜结膜炎,角膜擦伤/炎症/溃疡等。

  14、既往存在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且在药物治疗的情况下,甲状腺功能仍不能维持在正常范围内。(但允许异常无临床意义的患者入组)

  15、首次给药前,尚未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事件和/或并发症中恢复至正常或≤1级。脱发、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外周感觉神经病变(≤2级)的患者可以入组。

  16、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除诊断、活检、引流术外的其他治疗性手术(包括局部治疗如TACE),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重大手术的患者。对于给药前4周内进行过引流术(如胸腔、胆道等)和/或放置引流管的受试者,要求相关症状/体征已基本缓解,无需预防性/治疗性使用抗生素。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手术治疗。

  17、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放疗的患者(针对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姑息性放疗(≤10次分割放疗)需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8小时完成。研究期间允许患者进行非靶病灶的姑息性放疗。

  18、首次给药前4周内作为受试者参加其它临床试验(筛选失败除外)。

  19、既往接受过高选择性FGFR1/2/3抑制剂治疗者应予以排除。含FGFR活性的多激酶抑制剂或者高选择FGFR4抑制剂不受限制。具体药物定义可由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议确定。

  20、既往有严重过敏史者,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者。

  21、已知有急性或活动性乙型/丙型肝炎,或梅毒感染,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22、妊娠期或哺乳期患者。

  23、患者在首剂量前14天或5个药物半衰期内(时间短者为准)使用过CYP3A或CYP2C8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24、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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